201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相关规定,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欢迎大家阅读!
1、缺陷责任期时长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3、银行保函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预留保证金的要求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5、保证金的额度
保证金总及使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6、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