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绿色价格政策出台

时间:2020-11-02 18:22:01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福建绿色价格政策出台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提出以构建更多体现生态产品价值、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绿色价格政策体系为中心,从4个方面创新推出30项价费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绿色价格政策。

  为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通过电价机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同时,推行水电生态电价机制,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优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从严控制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降低城市燃气企业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量。同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

  为促进绿色生活方式,《意见》提出促进城乡生活垃圾绿色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镇将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促进增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进展情况,同步实施分类收费、差别收费政策,促进提高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为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根据“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同时,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为加强部门协作,合力畅通监管绿色通道,《意见》明确,着力构建完善跨部门、跨层级执法协作机制,扩大部门间执法协作的范围,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之间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7〕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方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一)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落后产能、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钢铁、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通过电价机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无序发展,促使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柴等电能替代,扩大电能替代范围,减少大气污染。通过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电力消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厅

  (二)推行水电生态电价机制。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按照库容调节能力,实行水电分档标杆上网电价,引导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绿色水电站,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实施生态改造和调整运行方式、落实生态流量的水电站,根据执行情况,实行上网电价奖惩政策,推动水电生态转型升级,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水利厅、环保厅

  (三)全面推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安装运行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对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政策,发挥价格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

  (四)优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从严控制城市燃气公司输配费用,降低城市燃气企业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购入成本与销售联动的价格机制,及时合理调整天然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灵活价格政策,鼓励通过增加天然气使用量,替代高污染能源。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

  (五)实行非居民差别水价政策。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促进减少水污染排放量和水污染防治。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要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污染治理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财政奖补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实施鼓励利用再生水价格政策。结合建设规划,实行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性价格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利用。适时放开再生水价格。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

  (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

  (九)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前,按照现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排污费,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

  (十)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政策。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

  (十一)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根据我省水土环境治理现状,合理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有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二、促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十二)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加快落实“一户一表”改造步伐,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征收;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村民按每人每年5~20元缴纳保洁费。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促进增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提高建筑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实施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尽量降低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影响。同时以城市燃气公司统计的上年度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每年相应增加居民用气量。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五)实行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根据成品油质量升级进程,落实普通柴油国Ⅳ标准升级加价政策,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普通柴油国Ⅴ标准升级加价政策,促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大气环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厅、商务厅

  (十六)强化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监管,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政策指导,实现全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政策全覆盖,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

  (十七)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扩大政策。根据“环境有价、使用有偿”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金融办

  (十八)进一步规范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密切关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市场发展情况,根据交易成本及交易量等相关变化因素,及时调整交易服务收费政策,保障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平台顺利运营,促进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我省打造全国重要的综合性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金融办

  (十九)根据市场发育情况,逐步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生态产品交易价格监测,及时掌握价格变动情况。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物价局、金融办

  (二十)完善景区门票及配套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政策。在制定国家公园、国际旅游岛(区)、地质公园、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景区资源保护成本、费用的补偿,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时,对环保观光车票价予以适当政策支持,促进节能减排,保护景区生态资源。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住建厅、旅游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实施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完善分类价格标准;研究建立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制定电动汽车换电服务价格。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消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二)配合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价格改革进程,加大生态环境价格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相关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二十三)加强跨部门、跨层级执法协作。加强与相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工作沟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之间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国土厅、水利厅、住建厅

  (二十四)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从快、从严处置涉及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价格举报投诉,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的价格监督。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二十五)充分考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发挥价格成本监审职能作用,对涉及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的成本监审项目,加大监审力度,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供价格决策依据。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二十六)发挥价格认定职能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标的及时进行价格认定。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二十七)推进价格争议调处纳入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调解处理环境资源价格争议纠纷,依法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法院、司法厅、环保厅

  (二十八)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收费单位加强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监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擅自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资金专款专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宽容失误,又严格纠错,积极依法预防和惩处超越底线、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九)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绿色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机制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查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有效的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十)加大绿色价格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引导市场预期,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合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政府新闻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