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点

时间:2020-11-01 13:48:1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点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点

  (一)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的突出特征是损失填补。关于损失有两点要注意:

  1.不是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多少,保险人就赔偿多少,要看投保人是否已将危险全部转嫁于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投保足额保险,则危险全部转嫁,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全部赔偿。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则危险并未全部转嫁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了一部分,因此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要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只就事故发生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财产保险的类别

  财产保险分为几大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这样的合同就叫定值保险合同。

  2.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可以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具体价值是多少,而只由投保人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这样的`合同就叫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关键要看出险时确定的标的物的价值是否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若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了全额补偿。若出险时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的损失会有一部分得不到补偿。如李某为其刚刚购置的汽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购买汽车的价格是20万元,李某决定以其买价作为投保金额,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未载明。不久,李某的汽车被盗,当时汽车行情下跌了,再购置该品牌的汽车只需18万元。那么,现在保险价值就是18万元。保险人按照18万元对李某进行赔偿。相反,假如汽车的行情上涨了,再购置该汽车需要22万元,则保险价值就是22万元。那么,现在保险金额就是赔偿的限额,即保险人只赔偿李某20万元。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特有的问题。重复保险出现后,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五)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偿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六)债上代位——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特有的问题。

  2.代位求偿权是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赔偿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对造成事故的第三人行使的追偿的权利。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4.代位求偿权行使是以赔偿的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5.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自动取得,不需要被保险人的授权。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已进行了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6.由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8.保险人的代位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被保险人未得到补偿的损失,可以继续向第三人求偿。被保险人的求偿行为,并不妨碍保险人在其保险赔偿金额内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权,但在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难以及时满足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时,应当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总之,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勘查费用的承担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八)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中有三点应加以注意:

  1.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需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