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类(最全)

时间:2020-11-01 13:42:4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类(最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那么人身保险产品是怎么分类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

  (一)、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对象的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1.定期寿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就是保障多少年的意思)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定期寿险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特点:费率相对较低,保障相对较高,保险期间灵活,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但由于定期寿险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障,消费者在保险期满后再购买定期寿险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面临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费率等问题。

  定期寿险比较适合收支节余不多,但要承担较重家庭责任的消费者,例如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建立家庭的年轻人,若不幸身故,其家庭可能会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身故保险金可以用于分担家庭生活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偿还贷款等。

  2.终身寿险(终身的意思就是从投保日开始一直到身故的这个时间段):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最长。

  3.两全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以身故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储蓄功能比终身寿险更为突出。由于两全保险同时包含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

  (二)健康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其中:

  1.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医疗保险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产保险。

  4.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一份合适的健康保险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性别等各方面的情况量身定制。

  健康保险的特点:

  (1)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2)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3)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4)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5)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6)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七)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三)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而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仅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的保险属于医疗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包含全残责任。

  (四)年金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固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它可以按月或按年给付或者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分期领要比一次性领更为划算,按月领要比按年领更为划算。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分期领取的形式而得名。

  常见的年金保险有养老年金保险、教育年金保险和收入年金保险。其中:

  1.养老年金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2. 教育年金保险指可以为被保险人接受教育期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3.收入年金保险指不以养老、教育为目的,并为被保险人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年金保险。

  二、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一)、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是指保单签发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产品。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所有人进行分配的产品。

  (三)、投资连结型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产品。

  (四)、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账户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