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0-11-01 13:39:5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人身保险合同特点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大部分为长期合同,保单现金价值是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差为利息。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特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身保险合同特点有哪些

  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差为利息=现金价值。人寿保单可以用于质押,人寿险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费。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复效

  (1)中止:

  ①中止的适用情形: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中止的后果: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复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3)解除:

  ①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解除的后果: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死亡险

  所谓死亡险,是指所有保险合同中,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原则: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例外: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机构规定的限额。

  3、其他: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受益人制度

  (1)受益人的性质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原则上不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全部支付给受益人。

  (2)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二者权限不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单独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

  (1)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情形:

  A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推定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6、年龄误保

  年龄误保,简要言之,就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权的消灭:A解除权应当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B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解除权消灭,即使此刻知道解除事由不超过30日,也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少付保费的。

  后果:不可以解除合同,只能更正或者补交保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年龄误保,且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多付保费的,退还多余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