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待遇

时间:2020-10-29 11:45:3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劳动法中“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待遇

  “三期”女职工是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劳动者的合称。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而对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更是进行了“特别对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中“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待遇,欢迎大家参阅!

劳动法中“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待遇

  一、时间特别待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间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省有相关规定的,还可参考各省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岗位特别待遇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为“三期”女职工安排工作岗位时予以保护。

  三、劳动关系解除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阅读:“三期”女职工可以调岗吗

  一、“三期”劳动保护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强度的限制、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等方面:

  1、对于孕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劳动。

  二、“三期”岗位调整

  1、女职工申请调岗:如果女职工由于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上述调岗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给予合理的安排。

  2、单位安排调岗:单位安排调岗的情形比较复杂,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多。一般来说,单位安排女职工调岗时,调岗的理由应当合理,并且尽量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试图利用调岗变相降薪,或者借此逼迫女职工主动辞职的做法,都很可能招致不利的法律的后果。

  3、女职工不同意调岗,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针对“三期”女职工调岗时,如果女职工不同意,单位应尽可能协商解决。由于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规定了特殊的解雇保护制度,因此即便调岗理由充分合理,也不能因女职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而认定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