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沈阳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调整

时间:2020-10-28 16:24:4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沈阳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调整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现行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收紧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根据意见,贷款额度拟降至单方40万元、双方60万元、三方80万元,再次申请贷款最低首付拟提升至30%。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沈阳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调整的最新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7沈阳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调整

  现行的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上一次调整是在“沈22条”房产政策中,为的是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此次房产部门草拟的文件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降低10万元,具体为: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在最低首付比例方面,现行政策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而调整后将“认贷又认房”,购买商品房,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意见还明确了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首次申请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

  意见执行之日,“沈22条”等政策将废止。这意味着,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与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等政策也将随之废止。

  但沈阳市房产部门表示,有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通知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我市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区域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在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二、要结合区域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三、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居民购买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原规划的商业属性不变,其中享受落户政策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需现场用电性质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验收的,原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或公建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且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经开发企业申请可以调整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途,并享受自住型公寓同等政策。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四、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竣工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依法查处,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并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开发企业在该处土地上建设房屋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其他土地出让市场竞买。

  五、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出让的土地达到净地标准。各地区要积极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六、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可以凭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应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将楼盘销控表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全面推行住建部、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七、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行为,对可售房源预定次数做出限制规定,对可以撤销的情形加以明确,对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房地产销售和中介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抓紧制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配备监管人员,建立起房价异动区域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许先售、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妨碍执法检查或逾期仍未整改的,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抓紧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和中介机构行为。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含十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对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但有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应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沈阳市房产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