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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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

  为完善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4月1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于2017年5月22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本次新规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修改质押式回购计息规则,计息天数从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以消除名义计息天数规则下由于周末和节假日因素导致的回购利率大幅波动,同时将全年计息天数从360天改为365天;二是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计算方法,由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修改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以提高回购收盘价稳定性。

  新规实施后,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参与交易所回购市场,投资者在回购交易时报价将更简单,只需按照市场实际资金利率报价,不再需要根据回购资金占款天数和名义天数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报价;将有助于改善交易所回购利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促进交易所回购利率稳定。

  举例而言,假设资金的实际年化利率为3%,5月25日(周四)进行的1天期回购,首次资金交收日为5月26日(周五),到期日为5月26日(周五),到期资金交收日为5月31日(5月27日至30日为周末及端午假期休市),回购名义天数为1天,但实际占款天数为5天(5月26日至5月30日);按老规则计算,计息天数等于名义天数,为1天,不考虑其他价格影响因素情况下,投资者需自行将回购利率报价调整为15%(3%*5),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报价会较正常市场利率水平有大幅上涨;按新规则计算,计息天数等于实际占款天数,为5天,投资者只需按资金实际年化利率报价,即按3%报价。

  再如,5月26日(周五)进行4天期回购,首次资金交收日为5月31日(周三,端午节后首个交易日),到期日为5月31日,到期资金交收日为6月1日(周四),回购名义天数为4天,但实际占款天数为1天;按老规则计算,计息天数为4天,不考虑其他价格影响因素情况下,投资者需自行将回购利率报价调整为0.75%(3%/4),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报价会较正常市场利率水平有大幅下跌;按新规则计算,计息天数为1天,投资者只需按资金实际年化利率报价,即仍按3%报价。

  本次质押式回购新规影响面较广,上交所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市场宣传培训,并要求各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加大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知晓此次回购新规变化及其影响,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通知原文: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修改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修改内容

  (一)增加质押式回购开盘价和收盘价计算方法的相关条款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修改债券回购购回价的计算公式

  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占款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2017年5月22日前达成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仍按原公式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