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0-10-27 08:59:2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作为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之一,其犯罪行为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法律当中,对诈骗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参阅!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案追诉标准

  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予以立案追究。

  三、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罪具体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罪与非罪

  1、本罪与借贷行为的区别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确有偿还意愿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本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区别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代办人确有代人购物的'意愿,因故未能买到,挪用货款后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未遂的处理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拔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拔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以骗取物质利益为目的。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按照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论处;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实施了两种犯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