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注意事项

时间:2020-10-26 13:50:52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注意事项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等内容,它们是以人身关系为依据的,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平等,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我国《婚姻法》第17条至19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注意事项,欢迎大家参考!

  一、夫妻财产的来源与公证的认识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指关于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由于近年来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不断增加。对此,为了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婚姻财产公证也逐渐进入了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

  什么是夫妻财产公证?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或约定。既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所申请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的公证。

  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男女双方申请婚前财产公证是打破传统婚姻观念的一种进步表现,是避免因婚后发生纠纷、诉讼纷争的一种较好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 结婚前,男女双方自愿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二)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必须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

  (三)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申请中应当提醒和注意申请当事人的法定年龄,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是否是民事完全行为能力人,以及财产来源时间的界定。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夫妻或恋人的态度,是否双方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弊与利

  (一)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不利之处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的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甚至有些人认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伤及今后婚姻的夫妻感情。因此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理出清单分清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也会失去信心,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或婚姻庇护着各自的利益,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方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理解后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东西, 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婚前财产公证在今后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在发展,人们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离婚诉争纠纷也逐年递增,在自己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的现实社会中,一些高档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依据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然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 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仅是写在纸上居多,现实案件中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分割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对于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