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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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

  单位经常有公务接待,具体都有哪些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公务接待费的核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

  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2013年12月8日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清。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接待部门协办。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到基层调研,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市陪同的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原则上只限党政主要负责人中的1人陪同。其他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市安排l位分管负责人陪同,市委书记和市长不陪同。省领导到企业、农村、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调研,所在县(市、区)只安排l位负责人陪同,其他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各地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为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10入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餐费,凭据回本单位报销。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省领导到地方从事公务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原则上不超过2辆面包车,沿途各地不得加派车辆随行。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优先保障国内公务接待,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严禁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每季度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在新闻媒体上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商务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