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农村医保新政

时间:2020-10-20 11:22:1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河北农村医保新政

  2017河北农村医保新政出台,规定农村贫困患者月底可先诊疗后付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河北农村医保新政的最新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2017河北农村医保新政

  日前,河北省卫生计生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方案明确,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实施范围为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将分批实施。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3类人群于2017年4月30日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根据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方案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并将患者的贫困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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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诊疗,后付费,国家卫计委给农村贫困住院患者送上政策利好,今年3月底前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工作方案,4月底前启动实施。前天,《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

  入院先看贫困证明或低保、特困证明

  《方案》对实施对象和区域进行了限定:仅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而且必须是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要想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参合)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有严格要求。首先,要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和有效身份 证明复印件。

  在费用结算方面,《方案》也给出了灵活的办法。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

  如果有的患者确实没能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方案》则提出,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

  这项惠及农村贫困患者的政策要想顺利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拨付必须及时。故此,《方案》强调,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医疗费用。

  2017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等,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7年4月底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工作。

  如果想钻空子,《方案》将利用诚信体系制约和惩罚恶意欠款者。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医保(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暂停其医保(新农合)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