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签不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1-01-02 12:34:5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与员工签不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公司规定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为了防止以后纠纷,在人员入职时,公司要求入职员工签署一份《试用期工资包含5险费用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和离职员工签署《公司已全部结清工资、提成、5险等费用,员工不能到相关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诉讼》文件,请问签这些合法吗?

与员工签不买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解析:

  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单位的风险,但并不能完全化解劳动用工风险。以下浅析之:

  1、员工离职时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我们也在实施,对员工至少有一定的宣示作用。在被提起仲裁申请时,单位可以据此加以抗辩。但如果有相反的事实或证据,则并不能仅仅凭此获得支持。

  2、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的。即便单位与员工协议作出了试用期工资包含保险费用并以现金发放的约定,但此约定是无效的。保险缴纳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劳资双方协议排除适用。它的法理依据是,保险基金属于国有资产,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涉及侵害国有资产,属于无效的约定。因此,即便作出这样的约定,也不能据此抗辩单位的责任承担。

  当然,目前保险缴纳一块民不举官不究,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使得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已经得到保障,不再进行仲裁申请,是有一定效果的。但一旦员工反悔,单位仍需承担补缴和违规责任。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协议的,可以主张员工返还已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费用。

  3、我们来分析单位为什么会这么操作。从相关协议安排上来看,单位可能也认识到了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但企业运营管理中,尤其是人事管理过程中,试用期的员工往往不稳定。一旦入职即办理五险,可能会需要频繁开户、变更、销户,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单位这一做法的原因,可能在于规避繁琐手续。更为妥善的做法,我的建议是在员工转正以后对试用期的五险进行补缴。

  4、我们分析一下试用期不缴纳保险的利弊。利在上述一点已经有所提及,弊端还在于试用期的员工由于环境陌生、操作不熟练,更加容易出现工伤等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保险未投保,所有的损失都将由公司承担,得不偿失。因此,建议还是尽量争取在入职时即行参保,或以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替代一段时间,待转正后安排补缴。

  律师意见:

  上述方式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无法规避,如员工申请仲裁或投诉等,公司不得不为其购买社保。但是签订这些协议后,企业可以主张员工返还已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费用。因为没有购买社保,公司和员工一般都要承担滞纳金,员工一般不愿意承担滞纳金等,故一般可以协商解决。

  【案例】

  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结果,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广东和深圳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