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继续教育论文

时间:2022-08-06 10:57:42 充电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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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继续教育论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这无疑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高层次的精英审判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质量,探索出具有法院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法院继续教育论文

  关键词:继续教育 人民法院 教育模式 教学质量

  笔者以A市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现状为样本,通过研究分析从更新教育理念,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育模式,完善评估体系等多方面对提高法官继续教育的质量提出建议,力争为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英法官队伍贡献微薄之力。

  一、以A市各级法院为样本,分析当前法院继续教育模式

  法院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已经脱离学校法学教育、并已参加法院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专业性教育,目的是进行法学知识和法院工作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大体上,法院继续教育可以分为法院主导型和自发学习型。本文中将主要分析由人民法院主导、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而由干警自发进行的继续教育(如攻读在职研究生等)则不列为本文的研究范围。

  笔者以A市各级法院内网上近年发布的继续教育规划和总结为样本,对其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如下规律和特点:

  首先,A市人民法院继续教育模式主要由两个层级构成,第一层级由A市高级人民法院统领,统一制定全年继续教育规划、实施相关具体安排;第二层级由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协助,严格落实市高院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根据本院的工作实际,安排各具特色、各符所需的继续教育课程。

  其次,通过对近三年来该市各级法院的继续教育规划和总结进行的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乃至所发生的问题都大同小异,鲜有富有成效的创新举措。一般来说,各级法院主要是分类、分层级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包括:(1)领导干部培训:主要由任职培训、班子成员主题轮训、分类培训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构成。(2)法官培训:围绕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开展法官续职培训;以评带训,将专项培训与业务评比相结合,同时开展法官的晋级培训。(3)青年干警培训:包括新录用大学生岗前教育、预备法官培训及初任法官培训,其中新录用大学生的“带教制”学习和对初任法官的“督导制”培养已经初具规模。(4)司法辅助人员培训:以培养业务技能为重点,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5)以提升细化服务能力为重点,组织政工干部和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在形式上,法院继续教育多以集中学习研讨为主,开展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成为常态,但效果平平。部分法院开始寻求形式上的突破,审判长、法官观摩庭测评、法官联席会议平台等制度对法院继续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

  二、法院继续教育现存的问题

  (一)教育理念陈旧,缺乏系统规划

  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但现阶段人们对学习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一次学习、终身受用”的层面上。对法院系统来说,大多数人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这就造成了现实中对法院继续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并且,通过对A市法院继续教育目标的分析不难看出,这些目标的指向还是停留在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了终身教育理念、全面教育理念下干警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忽视了干警个体学习能力的培养。各级法院每年都会制定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是每年的计划都大同小异,主要以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指标为限,缺乏系统性规划和远景规划,大多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保障,有的法院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被动应付的层面,走过场、重形式,难以取得实效。

  (二)教学内容单一,有待细化深入

  笔者认为,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法院继续教育也不外如此,应当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关注,但是当前干警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继续教育的供与需结合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由于各级法院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主要着眼于法院整体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多的是关注干警的共性问题,教学内容单一地集中在某几个方面,因此针对特殊岗位、干警个性化需求的培训相对较少。同时,培训模式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干警无法自主决定参训与否。有的干警多次参加培训,但是培训内容趋同,重复性很大,这就造成了培训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匹配和浪费的现象。

  另外,当前的分类培训还不够细化,严重制约了教育培训的开展。在所有培训中,诸如政工、纪检、财务等综合职能部门的培训仍存在一定不足,其培训渠道和强度还需进一步强化。

  (三)教育流于形式,直接影响质量

  2001 年我国法官教育由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转型,但教育体制仍按照上级统辖领导下级、下级服从遵照上级的模式。这种机制虽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实际上对各级培训中心的自主性造成了限制,也容易产生教育模式普教化的现象。这样就会使得法官继续教育模式缺乏针对性,从而丧失活力。同时,法院继续教育多采用“开会”或者“上大课”的传统模式,缺乏对受训者的关注,千篇一律的教育培训内容,使得受训者求知兴趣减弱,从而直接影响教育质量。

  (四)探索教育成效,考察模式欠佳

  对法官继续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现今,我国法官继续教育并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质量评估体系,一般都是通过心得感想或是问题感受等较为主观的文字表述来考察教育成效。虽然这种“逢训必考”的考察方式较之前已然是一种进步,但对于保障教育效果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需要通过考察受训者来推测教育效果,更需要的是以积极反馈为基础的双向考察来保障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三、如何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一)创新教育理念

  现代教育理念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获取知识的人就是主体。现代教学不再是单纯地传授知识,而是教师培养学员主动学习的能力和主动进取的意识。 因此,提高法院继续教育针对性的前提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干警个体全面素质的发展,按照培训对象来源的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目标,以促进不同基础、不同来源背景、不同专业和岗位的法院干警通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尽快成长为专门人才和行家里手。

  那么,应该如何实行这种学员主体性教学呢?首先,要明确一个理念:当前法院继续教育要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培训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培训转变。大方向对了,主体性教学才有实行的空间。其次,我们一再强调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在坚持用为导向,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为原则的前提下,就必须充分重视调研的先导作用。调研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依托调研了解培训需求,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干警培训需求进行摸底,据此确定培训计划和培训主题;依托调研掌握培训规律,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适合法院干警的培训模式,遵循科学培训规律,这样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是教育培训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千篇一律的课程早已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法院工作实际,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新颖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不断提高培训方式的现代化,才能保持教育培训的活力和吸引力。

  (二)教学内容多元化

  法院继续教育的课程要根据法院实际工作发展的需要,多门类多层次设计培训课程,以适应不同的教学对象。在日本,有一种也有类似的针对法官的培训叫做法院外的研修,通常的做法是将法官派到有关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短则两个月,长则两年。我们也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内部相近业务部门实行岗位轮换;定期选送部分法官到检察、**、司法等政法单位交流;定期选派部分法官到金融、证券、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等机构进行短期交流,形成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模式。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法官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法官,进一步服务审判,也帮助法官深入社会不同领域 , 更好地体察民意、体恤民情。同时,继续完善分级、分类教育培训的格局,需要根据干警的职务需求,注重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领导和管理能力的培养。

  另外,笔者认为,近期不断涌现的案例告诉我们,对干警公关能力的培训已经迫在眉睫。大众传媒时代,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应对网络舆情或突发事件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干警每天都要和当事人沟通交流,公共关系方法与技巧应当成为每一个干警的必修课。但笔者调研走访发现,现实工作中很多干警的应变能力、公关能力相当薄弱,而在现有的继续教育形式中这方面的培训内容明显不足。

  (三)创新教育方式,增添教育活力

  1、提倡互动式、提问式

  互动式与提问式的教育模式提倡受训者向训导者发问和交流,这样不仅能充分调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还可以督促受训者积极思考,高度集中注意力,不断提升教育效果与效率。例如,引入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多方辩论等方式,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和受训者的参与感,从而将枯燥的专业知识在趣味互动中渗透给受训者。

  2、整合多方资源,拓宽教育渠道

  教育资源与渠道的单一势必影响教育的形式与质量。在传统教育模式中,往往将训导者与受训者的角色割裂开来,完全等同于“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当前“法官教法官”的教育形式虽然已经在尝试,但主要限于上文中提到的“带教制”和“督导制”两种模式中。笔者认为可以继续推广,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在教育培训中的特殊作用,并为优秀法官施展才华搭建平台,探索建立优秀法官兼职教师队伍工作,逐步建立优秀法官兼职师资人才库,为“法官教法官”模式奠定师资基础。除此之外,法院继续教育的教师一般来自立法机构的专家法官、学者等等,其组成还是较为单一。以美国为例,国家司法学院除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外,还有来自全美各级联邦或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以及部分优秀律师。6我们也可以适当扩大师资力量,吸纳优秀的律师、社会机构专业人员作为专职教师的辅助力量,以此更好地整合多方资源,拓宽教育渠道。

  (四)完善法官继续教育评估体系

  如果说教育培训的形式与内容是保障继续教育针对性的“硬实力”,那么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就是保障继续教育针对性的“软支撑”。不论教育的理念多么独到,内容如何丰富,形式怎样多变,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来保障,那么继续教育是否具有针对性则无从考证。

  1、拓宽评估渠道,建立双向“评估”机制

  我们可以通过设置教育中介机构,引入大众媒体参与评估等新形式拓宽评估渠道,这样不仅能进一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打破了原先只要求受训者进行评估的格局。同时,教育评估机制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我们需要训导者或者培训组织者通过考试、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训者的教育效果进行考察,来判断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是否较强。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受训者对教育培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提供建议,使得继续教育的组织方了解培训的优势与不足,并在下一次的培训中加以改善,从而相互调整,相互适应,相互进步。

  2、建立跟踪评估机制,注重教育成果转化

  当前法院继续教育常出现这样一个状况:培训组织者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安排受训者参加培训,受训者培训后也通过了考试,可是一回到工作实际中,仍然“我行我素”,教育培训的效果难以体现。这就需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教育成果的转化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出现上述现象,就要进一步分析其原因:是因为教学内容与工作实际脱节,导致“不能转化”?还是因为受训者有思想惰性,“不想转化”?这样不仅有利于以实际的教学成果来检验教学质量,也可以更好地监督、鼓励受训者学以致用、举一反三。

  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与完善,人民法院对于高层次的精英审判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质量,探索出具有法院特色的继续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从更新教育理念,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育模式,完善评估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更新、补充、扩展和提高,才能充分发挥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理论优势和审判机关的审判实践经验,真正提高法院继续教育的质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精英法官队伍。

  参考文献

  1 王兵莹.《扎实岗位技能培养专类人才——探索法院继续教育发展新模式》.《法制与社会》.2012年10月.第233页。

  2 张国安.《我国公务员继续教育途径新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2卷第2期.第85页

  3 张燕.《试论我国继续教育培训现状及如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建设教育》.2011年5月第3卷第5-6期.第86页

  4 刘猜.《新形势下**继续教育问题探讨》.《继续教育研究》.2011年第4期.第11页

  5 张培基.《当前法官队伍继续教育的基本定位》.

  6 李颖.《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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