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时间:2021-02-18 11:33:47 职位百科资讯 我要投稿

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人们对律师助理工作认识殊异,评价不一。对许多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来说,律师助理职位往往被视为成为执业律师的一块跳板、通往幸福中产法律人生活的前置程序。“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独立和幸福的职业律师”,这样一个流程设计,就如同“鸡翅>肯德基炸锅>美味快餐”的流程设计一样,已经被认同于一种工业化的“科学设计”。

并非必由之路——漫谈“律师助理”工作

  然而实际上,律师助理职位待遇低微,工作机械呆板,也常被视为律师执业前不得不服用的一枚药,属于人生“先苦后甜”中的“苦”的那一部分。在法律社会中,我们看到了法律青年咀嚼这枚“苦药”时不爽的表情,也可以体察法律青年们插翅欲飞、意欲摆脱的急切。

  从社会分工的视野观察,流程设计思路存在对于律师助理这样一个职业角色的角色误解;这种误解会误导学生的就业规划,祸及法律人的早期生活的幸福感受,影响法律人成材。因为在一个合理理解的社会分工语义的条件下,律师助理并非一种“法律职业”,即该工作可能是仅仅因为语词的原因被视为“法律职业”而职业不必然具有“法律”内涵的一种辅助性工作。

  一、何为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工作是一个文秘职位,对内协助律师打印文件,处理杂事,对外从事送达等事务;除非律师助理能力出色,一般而言律师不会将法律文件直接交由律师助理构思和草拟,也不会委托其从事重要的社会联络和沟通工作。这本身是律师职业决定的,因为客户需要的法律服务及衍生的社会沟通工作,律师助理可能因为缺乏经验不能独立完成,而客户所需要的'是一个成熟律师提供的劳务。应当说律师助理从事的是低端劳务,并不是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经验或者法律智慧的高端智力劳务。

  当然律师助理参与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超越文秘职位,获得“律师学徒”的意义——但是,“律师学徒”并非律师助理职位的本来意义,是当事人个体通过对社会分工的深度阅读,个体主观赋予的“意义”。在经济社会,师徒关系需要花费师傅的施教成本,律师并不是义务教育者,在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律师并没有辅导和教育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技能的义务。

  但是,另外一个社会分工角色即“助理律师”,不仅是文秘职位,它可能直接参与法律服务产品的加工过程,启动从业着的法律知识乃至于法律经验,介入中高端法律智力劳务。助理律师一般而言是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或者是具有司法资格的实习律师。“辅导”成为关联律师对助理律师的义务,学习成为助理律师的工作要求。助理律师也可能向律师助理一样打印文件,处理杂事,但是如果他们能力强的话,可能被关联律师安排作“法律性”的工作,如起草文书,介入法律交涉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具有实习或执业律师资格的法律人,在律师事务所并不必然担任“助理律师”的工作,可能被聘为“律师助理”,即从事待遇低微,工作机械呆板的律师助理工作。这显然是一种“低聘”现象 ——因为律师助理的工作,实际仅需要中等文秘职业教育产品,并不需要高等教育产品。如果以高等教育产品替代中等职业教育产品,其人力资源价格一定会产生倾斜。“大材小用”总是会出问题的。从社会分工合理性的观点看,大材必须大用,小材必须小用,盖因分工失序,会导致交换代价失衡,交换代价失衡则是社会组织冲突和不稳定的根源。

  早期法律人介入律师业后,一般不会有“小材大用”的幸运,盖因律师事务所会精于计算用人成本和代价 ——这显然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机构不一样,因为在那个体系内,所有不合理的人力资源组合失误,均由国库摊销成本,它们没有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概念,也不会产生一种职业风险提示:“我们这里的社会分工是失序的,你可能因此受到损失!”但是,基于实现法律公正而产生的社会机构即律师事务所,则不得不指出早期法律人冒然成为“律师助理”的风险,因为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司法资格获得者一旦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将出现低聘现象。如果经提示后早期法律人仍愿意“低聘”,失去社会交换中更高的收益,这是公民的择业自由,责任完全不在聘人一方。

  二、担当律师助理角色并非法律人成材并由之路

  “法学生或司考通过者>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独立和幸福的职业律师”这样一个法律设计,对于执业律师生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1、影响社会经验的获得

  虽然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也是一种经验,但是在本土社会,缺乏对权力和资本操作的直接感受,法律青年与作为社会权利弱势群体的律师阶层终日厮混,容易打击人生信心,失去获得社会权力的机会,影响指挥社会秩序经验的获得。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其经济实力有限,政治地位衰弱,那里没有活跃的资本和经济交易,没有可靠的社会权力交换,虽然其中云集了大批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精英,但是在施行人治的本土社会,律师业是社会弱势行业。比如,律师本来是在尊重法律秩序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法律权利的职业,但是在社会场域,律师作为“维权者”的社会身份正当性尚未得以建立。在大量侵权性社会权力存在的情况下,律师维权行为往往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的挑战性行为。作为中国社会政治与法律关系深度矛盾体现,律师社会地位唯有在国家实施宪政和建立法律秩序后,方才可能实现根本性的改善。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律师助理在律师事务所是一个“纯粹的被支配者”,无法厘定社会级别;而在广袤的社会,法律青年则可能被社会机构认定某种社会级别,如小主管、副股级办事员,承担起社会级差产生的责任意识,具有建构和修正社会秩序指挥、调度水平的机会。

  律师事务所作为西化的舶来的社会组织,其较高文明程度将会影响法律青年社会击打经验的获得。在本土社会,在许多社会组织单元文明程度往往差强人意——在那些地方,法律青年可能会深刻感受社会级差压迫,感受被放大、恩宠、吸纳或者被抑制、被骚扰、被排除,野蛮会时常光顾生活,潜规则会深刻影响人生的面貌,介入者可以感受自己作为一块黄金被包装为一块泥巴,或者自己是一块泥巴而被包装成一块黄金,从而对社会运作的魔法伎俩产生体会。这样的体会和历练,对于律师这样一个同样需要积累社会击打经验的职业,是生存发展至为重要的财富。某种意义讲,这是必要的社会竞争经验的取得。但是,在风平浪静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青年在社会级别和责任模糊的律师助理岗位上,相当于花朵放进了温室,小鸟飞进了暖房,缺乏在社会中的野生经历,难以抗御本土社会元素对其后法律职业生涯的负面影响。

  2、影响青年生活快乐

  经济的独立与解放,是人性实现圆满和真善美释放的条件。律师助理这样一个职位收入微薄,难以实现法学青年的经济独立与解放。法学青年担纲律师助理,看一场大片的电影票费用就耗去一天工作报酬,这种日子并不安逸。关键的问题是,法学青年如果不想实践独身主义,还需要为成家立业花去许许多多金钱成本。

  在我们这个准市场经济的时代,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国家,法律青年的“青春时代”,完全可以“非法律生存”的方式渡过。法学青年可以在市场经济的海滩上捡到珍珠,可以买低卖高、投机倒把,在商业销售体系中分享好处,如男生长相憨厚、女生长相漂亮,即可去应聘售房人员,因此而产生的成千上万的提成收入,会涨破法学青年的钱包,法学青年由此就可以潇洒地购买两张电影票——如果是单身观看,一张自己看,一张撕掉。

  如果法学青年不愿投身市场经济海洋,担任公务员也比律师助理好——在此种情形下,法学青年可以在“为人民服务”大旗的掩护下,以“考察”的名义游览祖国大好河山,实现“读万卷书行千里路”的目标;可以通过参加免费宴会,揭开酒文化、饮食文化和政治文化的奥秘和关联性;可以获得许多社会故事版本,增长见识,比如“财政拨款并非一定是法定程序的产物,而可能是喝酒的产物”——这对增加社会参与者对社会交换程式丰富性的了解,不无助益。不得不提醒的是,如果法学青年长远规划是法律职业,就不要玩物丧志,要确保取得司法资格和具有法律交涉工作能力。法学青年要在种种过眼烟云中之中铸造成熟品格,去发现实现法律职业理想的时机。

  两千多年前颜回发现青蛙是蝌蚪变来的,于是问于孔子:“欲蛙先蚪虫,可乎?”子曰:“鳄不蚪生(即“鳄鱼不是蝌蚪变来的”)。” 实际上,成功的中国律师也很少律师助理出身,律师助理职位并非法学青年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