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著作权法保护珠宝设计

时间:2021-02-18 08:30:38 职位百科资讯 我要投稿

用著作权法保护珠宝设计

  目前,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层出不穷。深圳同泰富(TTF)珠宝公司的蛇年生肖首饰设计作品“胜利之 V”,为2013蛇年生肖首饰设计大赛的获奖作品,在2012年11月4日便通过其官方网站、微博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然而,2012年12月8日,同泰富却发现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新推出的“俏灵蛇”首饰产品与“胜利之V”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同泰富认为西黛尔侵犯其珠宝设计“胜利之V”的著作权,2013年1月18日将后者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该案被称为“中国珠宝原创设计维权第一案”。

用著作权法保护珠宝设计

  不宜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设计

  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具有可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此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与申请专利需经历的繁复而漫长的程序不同,设计师对珠宝首饰设计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而不需经过任何手续,也无需缴纳申请费用和年费,可减轻设计作品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当然,为方便解决著作权属造成的纠纷,并提供初步证据,设计师或者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其他权利人可以向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侵犯珠宝设计著作权的判定标准和方法

  归结起来,可将珠宝设计侵权类型分为两种:第一类为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原样地去再现别人的珠宝设计作品;第二类为模仿,即剽窃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变造。前者侵权手段和结果均显而易见,容易识别,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因而现实案例不多;后者侵权手段隐秘,侵权难以认定,因而更为常见。一般而言,珠宝设计模仿式的剽窃侵权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为抽象,即如果“俏灵蛇”和“胜利之V”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则需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个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部分从作品整体中分离出来,使二者的对比物仅剩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部分。

  第二步为过滤和排除,即将两件珠宝作品中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非原创性图案从中过滤出去,并排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创作相似之巧合以及适当引用或者合理借鉴的部分。

  第三步是对比,即对经过抽象、过滤剩下作品的实质部分进行对比。就本案原告作品“胜利之V”而言,考虑到其珠宝设计的知名度以及在官网和微博中曝光事实和时间,即可确认被告有接触之事实。而对于涉案两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需从珠宝首饰的消费者出发,从设计元素、作品结构和其他产品设计细节的角度来认定。在本案中,通过对比涉案的两款珠宝产品的实质部分,可以发现“俏灵蛇”的改造并不能排除其与原告作品“胜利之V”独创性集中表现的蛇头和蛇身形状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可初步判定被告至少构成部分侵权。

  珠宝行业盗版侵权问题在行业发展几十年间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中国珠宝首饰企业连同珠宝首饰相关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因此,亟须增强原创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